網路開店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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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間,商家應以商品出賣人或服務提供者的地位,依法對消費者負其責任。 7. 商家租用本服務所開設的網路商品,其交易時所需之付款機制,依本服務當時所提 供之金流系統規範處理。商家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者,關於其發票之開立,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如商家依法免用統一發票,商家應自行依法開立銷售憑證給消費 者。 8. 商家對外進行交易時,應依本服務當時所訂提供之方式及流程規範。如確實查有違 法或違反服務條款,集客GO除得取消或暫停本服務外,並得暫停履行本合約之全部 或一部、且得終止本合約。 9. 商家販賣商品時,應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法規等相關規定,如有涉及 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律規範並正式來函者,集客GO得依來函內容協助辦理,除得取 消或暫停本服務外,並得暫停履行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且得終止本合約。 二 、商家帳號及密碼 1. 商家必須擔保其所提供予集客GO的資料及留存於本服務所有資料,均為完整、正確、 與當時情況相符的資料,如果事後有變更,商家應該即時通知集客GO;若事後發現 有資料不符或變更而未通知者,導致本服務內容提供不完全,產生糾紛與部分功能 缺失,商家同意集客GO無需負擔任何賠償之責任。 2. 商家有妥善保管其帳號及密碼的義務,不得將其帳號及密碼透露或提供給第三人知 悉、或出借或轉讓予任何第三人使用。對於所有使用該組帳號及密碼登入本服務系 統所為之一切行為,都視為商家自己之行為,並由商家自負責任。 3. 完成集客GO註冊程序後,商家必須自行承擔其登入本服務之帳號、密碼的保護保管 之責任以及操作本服務之異常行為所造成的資安風險。 i. 當發現資料遭受盜用或其他任何安全上問題時,請立即通知集客GO。 ii. 當使用本服務完畢時,請立即登出或結束連線,並清除瀏覽器暫存。 三 、商品交付 1. 除無需交付商品之情形外,商家接獲訂購訊息時,應及時將商品送交物流業者,寄 送給訂購者,且除事先已告知或保留者外,商家不得拒絕交付訂購商品。 2. 關於出貨期限,商家同意,自接獲訂單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商家應將消費者所 訂購的商品,依約定方式交付寄送。若商家提供預購服務,除應於網頁上明顯標示 其為預購性質外,將預購商品依網頁上約定之交付日期寄送。若商家有其他不適用 上述之營銷模式者,則不在此限。 3. 商家應保留交付運送及出貨單據等憑證原本至少一年;集客GO得於商家違法、或疑似違 法之情事發生時,配合政府相關單位之有效公文,始得向商家查詢出貨情形、並要求提 供出貨單據,商家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回覆及提供。 四 、消費保障及爭議 1. 為提升消費權益及保障,商家同意,其於網路商品所自行制訂之各項交易條件(包括且 不限於消費者負擔運費之條件、退換貨條件、售後及保固服務等),須符合或優於中華 民國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範。 2. 商家應對訂購者提供與一般消費者相同之瑕疵擔保及保固維修等售後服務。不論商 家是否繼續銷售或提供同一商品或服務,商家應依法履行其於銷售時對消費者所為 之所有承諾及應負之義務。 3. 對於消費爭議,商家應負責為適當之處理;商家應自行或指派專人接受消費者查詢 訂單處理情形、處理消費申訴及提供售後服務。 4. 如消費者向集客GO提出申訴,商家應依集客GO之通知,即時出面負責為適當之處理, 如爭議未能解決,商家同意由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機構作為仲裁,集客GO得依法協助。 但集客GO所為之處置,不得解釋為商家因此而減免其對消費者及集客GO依法及依約所 應負之義務。 五 、行 銷 1. 集客GO同意依實際情況,認定適當之方式,經由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行銷服務。 集客GO提供行銷服務時,商家應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簡介及相關說明等,並委 託集客GO刊載、儲存於網站及對外散佈,作為推廣或行銷之用;為行銷之目的,集客GO 得於網站及對外提供之平面或電子相關說明、傳單或廣告物上,使用商家之事業或 產品名稱及標識。 2. 商家所上傳、刊載或提供之所有商品或服務之簡介、相關說明或其他相關資料(包 括且不限於圖片及說明文字)至本服務時,且經由商家同意並授權,集客GO得利用、 儲存及刊載該等資料,以供特定或不特定之使用者搜尋及瀏覽。並得經由平面或電 子形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公開發行、公開發表、 或公開傳輸該等資料。 3. 商家擔保絕不以任何不法或不當之方式取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任何個人資料。 4. 商家同意,如集客GO推出相關行銷計畫,商家同意優先配合。 5. 商家同意,集客GO得定期或不定期寄發各類活動、課程及產品行銷有關之EDM或本 服務有關的訊息至商家申請租用本服務所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 六 、服務費用 1. 對於集客GO所提供的服務,集客GO保留收取及調整服務費用的權利。相關服務費用之 收取及其調整,將公告並刊載於「twletsgo.com」的方案費用中,並於公告後生效。 2. 關於集客GO所收取之相關服務費,若商家於租用本服務時係開立二聯或三聯式發票, 將按月彙整集客GO當月向該商家所需收取之服務費款項,付款後依法開立電子發票, 如需開立紙本發票,得另行提出並將於次月寄送紙本發票予商家。 七 、退 款 集客GO所提供之網路開店服務,皆有提供免費版本供無限期使用,若商家決定付費 升級使用「小資A方案、小資B方案」或是「豪華方案」,僅適用消保法所規定的七日鑑賞期之相 關規定,若之後於付款合約期內,商家因故不想繼續使用,恕無法接受退款。 八 、 保密義務 1. 商家對於本合約之內容、集客GO服務系統、以及因本合約所知悉或持有之集客GO之營 業秘密及未公開之資料,均應負保密之義務,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提 供或洩露予第三人,亦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使用,本合約因故終止或消滅後亦同。 2. 商家充分暸解並同意,依集客GO服務系統之交易機制,經由集客GO平台進行消費之使 用者,同時均為集客GO之會員,而該等會員之所有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等,為甲乙 雙方共同擁有、且為本合約所約定之甲乙雙方營業秘密,僅得於履行本合約或履行 交易之必要範圍內使用,不得提供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使 用,本合約因故終止或消滅後,除為提供售後服務,行銷或宣傳商品所必要者外, 商家不得以其他任何目的及方式,使用會員之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 3. 集客GO所提供予商家之相關明細表、消費者個人資料及交易記錄等,均視為雙方所 擁有之營業秘密,僅得於履行本合約或履行交易之必要範圍內使用,在未徵得客戶 同意前,不得提供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4. 甲乙雙方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惡意洩漏資料作為第三方他人之營利或非營利之用 途,可能發生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部分,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 如因此而致受主管機關調查或追訴、或受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 出面負責為適當之處理、並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或其他協助,雙方皆可提出暫停 履行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且得終止本合約。 九、 擔保 1. 雙方應擔保其依法擁有必要之地位、資格、權限或許可,得合法經營其業務,且得 簽署、並完全履行本合約之約定。 2. 商家應擔保即時且適當地處理消費糾紛,且其商品或服務,絕無任何違反法令、侵 害第三人權益或危及消費者健康或財產之虞,且應擔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相 關訊息,包括且不限於說明、圖檔、名稱及商標等,絕無虛偽不實、誇大或引人錯 誤之虞、或其他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如其商品或服務本身、該等商品 或服務之線上銷售及提供、以及該等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文案或廣告,依法令規定應 申請許可或符合法定要件,商家並應擔保於商品或服務上線前依法取得許可或符合 法定要件。 3. 商家違反本條所定擔保時,集客GO得依實際情況,隨時要求商家提出說明、於其網 路商品適當位置標示說明或澄清、移除相關商品或服務或相關訊息、或暫時關閉商 家之網路商品,並得暫停履行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且得終止合約。 十 、 特別約定 1. 商家同意,商家與消費者間透過本服務所完成之交易,僅存在於商家與其消費者之 間,其所涉及之商品或服務之銷售、交易方式及條件、以及交易之履行或不履行(包 括但不限於拒絕履行、遲延、未交付、瑕疵、錯誤、退換貨及退款)等,其權利義 務關係僅存在於商家與其消費者之間,並由商家依相關法令及其與消費者間之約定 互負權利、義務或責任。集客GO僅提供網路開店平台服務,不代表集客GO對於各該交 易之履行有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承諾。 2. 商家與消費者間之交易,不得有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如其交易涉及違反法 令或公序良俗,集客GO得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並得拒絕或暫停撥付相關款項予 該商家。若因此造成集客GO之損害 或支出費用,商家並同意負擔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3. 本服務所有款項,以新台幣為限,不接受新台幣以外之其他貨幣,雙方所有交易以 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帳戶為限。 4. 商家及其消費者應依照本服務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使用本服務,如因商家或其消費 者未依指定方式操作或違反本租用合約或本服務與賣場規則之相關約定,致其雙方 未能順利完成交易、款項不符或其他消費糾紛,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十一 、 責任限制 1. 本服務僅依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商家租用,對於商家之特定需求或期待,集客GO 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或保證;於甲乙雙方同意之下得保留隨時修改本服務各 項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2. 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集客GO得於事先通 知後,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 3. 基於網路特性,集客GO不保證商家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其內容或傳輸過程均係真 實、可靠且正確無誤,商家應自行隨時確認其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是否正確、並自 行備份存檔,因系統處理、傳輸過程、或因系統備份失敗所生之錯誤或資料遺失, 集客GO不負賠償責任。 4. 不論直接或間接損害,集客GO因本合約及本服務,對於商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以商家前一月份所支付予集客GO之服務費用金額為上限。 十二 、違約 及 終止 1.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違約時,他方得以書面指定適當期限要求改正,如違 約方未於期限內改正、或依其情形無從改正,他方得終止合約,違約者並負賠償責 任。 2. 任一方有暫停營業、債務超過、開始和解或破產程序、受重整之聲請或進行重整、 或有難以繼續履行其義務之虞時,他方得不待催告,立即終止合約。 3. 本合約因故終止或消滅時,因終止或消滅前之交易所生之消費爭議,除性質上不適 用者外,本合約仍視為存續。 4.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任何約定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本合約 之終止或消滅,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 5. 任何商品之交易方,由該賣方與買方相互約定之。您承諾不以非法之目的或任何非 法方式使用本網路服務,並且遵守中華民國相關之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 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也將如同上述遵守所屬該國家之法令,且同 意不得使用本網路服務來傷害他人權利並違反著作權等違法之行為: i.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ii. 任何涉及中華民國法律,違法犯罪之行為者。 iii. 販賣槍枝、毒品、禁藥、盜版軟件或其他違禁物。 iv. 惡意攻擊或侵害集客GO或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財產權、與其它法律上權利。 v. 以不當行為妨害或干擾本網路服務之營運。 vi. 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 產權及其他權利。 vii. 濫發廣告郵件、垃圾郵件、連鎖信、違法之多層次傳銷訊息等。 viii. 將本網路服提供之資訊、內容、網頁,任意竄改、編輯、散佈行為。 ix. 對於恐怖行動提供任何實質支持或資源。 x. 張貼、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服 務上。 xi.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xii. 傷害他人利益及安全。 6. 當該用戶資訊有違法之處,請立即通知集客GO。 7. 您同意集客GO因判斷性的任何理由,含法院或政府機關之命令、服務無法繼續或服務內容實質變更、無預期的技術安全因素或問題、您所違法或者違規的行為、未按合約支付費用,或其他等等,而終止或限制您所使用的服務。並同意集客GO依其自行之考核,經過書面通知並確認無誤後得終止或限制您所使用的服務及其任何部分。 集客GO將立即刪除或限制您的帳號及帳號中相關資訊與檔案,即停止集客GO提供的服 務或部分使用。此外,同意若本服務之使用被終止或限制時,集客GO對您及任何第 三者均一概不承擔責任。 8. subdomain的名稱涉嫌猥褻,性暗示,不雅的代表文字,或者同業僅利用於測試集客GO平台,而非實際網路開店用途,經發現一律刪除該賬號。 9. 網站內容涉嫌猥褻,性暗示,不雅的代表文字,或者販售情趣與賣違法的物品(如 醫療器材或藥品)。 10. 若有銷售違法商品,經查證屬實後將停權。 十三 、 系統中斷 與 其它故障意外 1. 集客GO服務有可能會出現維修或者中斷等現象,或許這會使您在使用本網路服務時的 不便利、資料錯誤、遭人篡改或其經濟上損失等情形。集客GO應需善盡網路平台維護 之管理職責,盡量避免造成甲方損失。集客GO對於您因使用(或者無法使用)本網路服 務而造成的損害,除故意過失之外,不負相關賠償之重責。 2. 集客GO服務如遭遇非故意的系統中斷情況下,須立即以任何形式通知賣方,如遭遇到 例假日與國定假日,須立即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賣方,並於 30 分鐘內安排人員進行緊急處理,且即時公告修復情形與預計復原時間。 十四 、合約內容 及 其修改 1. 集客GO於商家申請租用本服務時所揭載之注意事項、本服務之相關使用規則或規範、 合約期間內本系統內之公告及說明等,均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關於本合約所未約 定之事項,應優先適用該等注意事項、使用規則或規範、公告及說明等之約定內容。 2. 於雙方同意前提之下,任一方得隨時通知變更或修改本合約,但應於變更或修改生 效至少五個工作日前以提出通知。如任一方不同意變更或修改後之合約內容,即不 得修改。 十五 、智慧財產 與 著作權 1. 本網站所展示之情報內容、程式軟體、商標、商號、技術,皆屬於智慧財產權之範 圍內,其使用權管理權及其它權利皆屬於集客GO所有。 2. 集客GO提供之設計服務、包含商標、圖片、網頁、網站、軟體程式,皆屬於集客GO的 智慧財產,僅限於本網路服務內使用,如用戶需對外印製、宣傳、其它營業行為必 須經由集客GO核准同意,給予授權書同意書才得使用。 3. 任意編輯、竄改、惡意散佈、出版、非法營利之行為,如內容取自於本網路服務, 造成集客GO信譽與商業損失等,集客GO得以向該用戶求償。 十六 、 其他約定 1. 本合約不得解釋為集客GO與商家間有合夥、僱佣或互為代理之關係。 2. 依本合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其全部或一部之行使或不行使,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 其不行使亦不得視為拋棄。 3. 除事先經他方書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將其因本合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全部或一 部轉讓予第三人,亦不得委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雙方同意,集客GO得將本合約、 以及因本合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集客GO之關係企業、或承受 或受讓【集客GO】服務之營業或資產之第三人。 4. 集客GO以電子郵件通知您各項您所需知的訊息,包括本服務條款之更改。當您經由授 權或等方式存取本服務,並且同意本服務條款時,集客GO為之任何及所有給您的訊息, 都已視為送達。 5. 您同意使用集客GO服務時,違反服務條款、使用合約、隱私權政策而導致任何第三者 為請求時,基於上述情況下,集客GO免於任何賠償。 6. 本合約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本合約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 充之。雙方間因本合約或本服務所生之所有爭議,如因此而涉訟,以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